主旨: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令規定之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
說明:一、 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、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、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、「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」、「跟蹤騷擾防制法」及「 性騷擾防治法」等規定辦理。
二、 前開法令規定需辦理之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摘錄如下:
(一) 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18條規定略以,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,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。高級中等學校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;又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」第13條規定略以,前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,應涵蓋情感教育、性教育、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、性別特徵、性別特 質、性別認同、性傾向教育,及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,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。
(二) 依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第9條規定略以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,至少2小時。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,應包括:他人性自主之尊重、性 侵害犯罪之認識、性侵害危機之處理、性侵害防範之技巧、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等。又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。
(三) 依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第4條規定略以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,至少2小時。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內容如下: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、性剝削犯罪之認識、遭受性剝削之處境、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、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等;另依行政院「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(110-114年)」規定 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治教育宣導至少3場次(含)以上。
(四) 依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第60條規定:「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之課程或活動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4小 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,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,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。」。
(五) 依「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」第4點規定略以,學校應於相關課程、教育活動、集會或研習,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、訓練,每學年應辦理至少1場宣導或訓練。
(六) 依「跟蹤騷擾防制法」第2條規定略以,各校應落實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、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,爰請各校至少辦理1場次相關宣導活動。
(七) 依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第8條規定略以,學校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。
(八) 依行政院「性別平等重要議題(院層級議題)(111至114 年)」,數位性別暴力防治為其中重要議題,伴隨數位科技發展迅速及運用普及,利用或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之性別暴力層出不窮,態樣益趨多元複雜,爰請各校透過多樣性教育宣導課程,厚植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於新興數位性別暴力之認識及防治能力,並維護遭受數位性別暴力之被害人權益,周延人身安全保障。
三、 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規劃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,並可結合社政、警政、衛政及民間團體資源辦理,以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及知能;另請多元宣導並暢通申訴管道、鼓勵揭弊措施,以維護兒少權益,共同厚植並建立友善之校園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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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室主任 黃俊益 於 2025-09-05 19:41:45 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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